附錄三、臺灣省體育會彈腿協會彈腿競賽要點-彈腿圖解

附錄三、臺灣省體育會彈腿協會彈腿競賽要點,陸、附錄,國術彈腿補充教材,又稱「國術彈腿(操)動作圖解教材」,張志通編著,民國71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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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錄 

附錄三、臺灣省體育會彈腿協會彈腿競賽要點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71.1.22教六字第一五九六○號核定)

一、宗旨:發揚中華文化,加强民族精神,促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堂堂正正中國人氣慨。

二、競賽類別:(一)彈腿操

三、競賽區分及舉辦日期:

(一)學校比賽:各中小學校每學期(每年在自己學校舉辦運動會時比賽或表演一次)舉辦校內比赛一次。

(二)學區比賽:在同一學區,每年九、十月份擧辦學區比賽一次(表演或比賽)。

(三)縣市比賽:各縣市政府每年十一月舉辦全縣(市)比賽一次(學區比賽最優者參加縣(市)比賽)。

(四)全省比賽:由臺灣省體育會彈腿協會、臺灣省立體育場承辦,各縣市體育會彈腿委員會協辦,聯合有關單位於每年四月份舉行一次,以縣市爲單位,由縣市政府組隊參加。

(1) 分區:全省分爲北、中、南三區,由承辦單位,選擇指定一區爲中心區,負責協辦。

(2) 區級比賽:區内(例如北部地區)比賽,區與區比賽(北區與中區,中區與南區,或全區比赛)。

四、比賽辦法:

(一)分組:(1) 國小男生組,女生組。(2) 國中男生組,女生組。(3) 男敎師組,女敎師組(已在省立體育場參加彈腿指導講習者)。

(二)彈腿競賽內容,比賽方式、評分標準規則等。如附件。

(三)各比賽單位應于比賽前一個月將比賽計劃報請上級敎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査,並於比賽完畢半個月內,將比賽資料連同秩序册、成績表等,報請敎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査。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籌辦單位另訂之。

附錄三附件:臺灣省體育會彈腿協會彈腿比賽及裁判要點

〖一、比賽場地與服裝〗

(一)彈腿場地規格:大操場或大禮堂。

(1)個人表演賽:八公尺正方形。

(2)雙人表演賽:同上。

(3)團體表演賽:十五公尺正方形。

(二)競賽服裝:

  1. 參加表演者服裝自備。
  2. 運動員着運動服、整潔大方爲宜。
  3. 運動員著布鞋或運動鞋,但須一致,不影響觀瞻爲度。
  4. 各運動員背後須縫縣市(區賽用鄕鎭名)名稱,由參加單位製發。

二、職員編制及職權:

(一)審判委員會:

  1. 審判委員人數爲三至五人。
  2. 裁決競賽中所申請申訴和賽程中各種糾紛,其裁決爲終決。
  3. 審判員在一般情况下,不應干涉裁判員的裁判工作,如有不同意見時,可召集有關裁判員討論之,並提供改進意見。

(二)裁判長:

  1. 裁判長一人,主持裁判會議及出席領隊會議,討論及報吿有關規則規定事項。
  2. 裁判長有權指派競賽職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責任。
  3. 裁判長根據主任裁判報告,有權更換裁判員。
  4. 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5. 裁決比赛進行中之爭議,裁判長有權裁決之爭議。

(三)主任裁判員:

  1. 每一競赛埸地,設主任裁判員一人,其人選曾經參加彈腿講習,並通過測驗,成績優異,同時在裁判評分中有卓越能力及正確的客觀態度。
  2. 分配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3.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4. 給予運動員評分。
  5.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6.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四)裁判員:

  1. 表演場地設裁判員二人(對抗賽一人)。
  2. 統一評分標準。
  3.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員指示。
  4. 各自獨立給予運動員評分。

(五)會場管理:

  1. 會場管理一人,由主辦單位指派。
  2. 負責場地、清潔、劃線(起點線),終點線,南北或東西,一公尺劃一線,至十公尺爲停止線。)、賽程、秩序、事務性等工作。
  3. 維持場內秩序。

(六)會場幹事:

會場幹事一人,供應設備(桌椅)器材(麥克風),表格等項。

(七)記錄員兼記時員:

  1. 競賽場地設記錄員兼記時員(表演或對抗開始即計時,不能超過規定時間)。
  2. 依據規定主任裁判員發出開始信號之同時,即起動計時錶,並於時間終了前廿秒發第一信號,時間終了發第二信號。
  3.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4. 依規則規定計算運動員成績。

(八)檢錄員:

  1. 檢錄員一人至三人。
  2. 點名人數及各隊之分別。
  3. 率隊進場及指導退場。

(九)報吿員:

  1. 報吿員一人。
  2. 協助裁判長推動比賽,並依比赛程序報吿給與賽運動員及觀衆。
  3. 報吿比賽成績及其有關比賽中臨時情况事宜。

(十)服務員:

服務員每一場地設一人,收集各裁判員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事宜。

三、裁判技術:

(一)程序:

彈腿操活動競賽裁判程序與其他運動項目裁判程序一樣的,即「溫習比賽規則」,「硏究競賽規程」,「檢査比賽場地」,「控制比實時間」,「聯絡有關職員」,多看,多用思維,多問,多做好裁判功能。

(二)彈腿體育活動競賽程序:

(1)按照大會時間提前一小時到競賽場地。

(2)由主任裁判員召集分配位置,並協商有關評分事宜。

(3)檢査比賽場地是否佈置妥善。

(4)到規定比賽前十分鐘由主任裁判員率隊進埸至指定位置排次。

(5)交送每一場地比賽順序表(檢錄表)。檢錄員與賽運動員進場。

(6)宣佈比賽開始。

(7)裁判員評分。

(8)場地服務員於每一場比賽結束後收集各裁判評分表。

(9)記錄員登記各裁判員評分,並依規定計算其得分,交由主任裁判宣佈。

(10)每一競賽組輪流作畢,而後整隊退場,並依次輪流次組直至賽程結束。

(三)位置:

裁判員分別在四週,以能判別及獨立評分位置。

註:

(1)來參加彈腿表演運動員進入場地就位後,須面向主任裁判員敬禮,如有試作者,可向兩旁自行試作,但須遵從主任裁判員指示。

(2)彈腿表演以一組(隊)爲別,人數以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爲一組,不分男女。運動員在準備位置內不准站立、走動、練習。

(3)無論賽前賽後,一律在司令臺前升旗隊隊形向主任裁判員行舉手禮,然後體操隊形散開,開始活動競賽觀摩。

(四)宣判:

1.評定分數:

競賽各項評分均以零分至百分,小數點以½的評分法評分。

2.評分方法:

競賽由一位主任裁判員和四位裁判員擔任評分,删去所評最高分與最低分,以中間三位數有效分數評分,均爲該運動員的得分。

3.成績相等名次之判分:

運動員成績相同,以中間分數相比較,高者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之。

4.競賽方式:

先預賽評分名次,錄取參組(決賽組),參加決賽,評定冠亞殿三組分數。

5.評分標準:

A.彈腿操:

(1)個人或雙人表演賽(包括團體賽同):

內容(佔84%)

預賽:

甲:踢腿、提膝、落腿、出擊、擰身、分解動作淸楚(單人或團體)整齊的動作(12分)。

乙:臥腿、起身、出擊,拳腿一致之分解動作(12分)。

丙:進行整齊、動作(拳腿)一致(12分)。

丁:進行連績動作不散亂而且整齊美觀(12分)。

戊:高踢腿、横踹腿、縱押腿,分解動作清楚,且拳腿相互配合得當,而且十段連續動作如一 (36分)。以上自甲至戊得分百分比。

決賽:

甲:踢腿、提膝、落腿、出擊學、擰身等十段動作連績整齊不散亂(24分)。

乙:臥腿(撲身)、起身、出擊,拳腿一致十段動作(包括左右)整齊美觀(48分)。

丙:行進一致、高踢腿、横踹腿、縱彈腿等分解動作清楚且連貫(12分)。

外容:

甲:姿式,完美,正確(佔8分)。

乙:熟練、往返進行不停滯(佔8分)。

扣分:

甲:甲至戊(內容)按情節倒扣6分。

乙:甲至乙(外容)按情節倒扣4分。

(扣分)情節:(包括個人團體)

拳腿不一、動作緩慢、伏身、起身不合要求、動作散亂、前後不連貫、高踢腿仍低踢、横踹腿出不去、縱彈腿拔身不起、連績動作散亂等。

評分原則:

甲:除按以上甲至戊、甲至乙評分外,尙有:

(1)遲到預演場地減一分。

(2)動作信號,開始動作,搶信號而動作減一分。

(3)每十段時間不得逾十分鐘,否則減一分。

(4)動作進行間,運動員口令聽不準(開始前後)減一分。

(5)開始前後,必須向司令臺主任裁判員敬禮,否則減一分。

(五)不算之情形:

(1)競賽時如遇大雨停止,僅限該時之分數。

(2)意外事故發生影響比賽之進行。

(六)申訴:應於賽後一小時內,由比賽或表演組(隊)代表申訴做成報吿,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定,並以審判委員會審定爲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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