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公示資料區
基金會公示資料區。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財團法人法:
第 25 條
第1項: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3項:…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